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靖江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我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引荐落户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新招引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
(三)新招引年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含总部经济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二条 已落户靖江企业投资的新设内资项目,占股>30%的,不纳入奖励范围。靖江企业占股≤30%的,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工业项目奖励办法
1.奖励标准
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人民币6万元起,每增加投资1亿元,增加奖励1万元。
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人民币10万元起,每增加投资1亿元,增加奖励1.5万元。
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人民币20万元起,每增加投资1亿元,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2.奖励认定
(1)土地购置费、土建费用、设备购置费等,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认定。
(2)搬迁设备按原值折价(5年以下设备按8折,5-10年设备按6折,10-15年设备按4折)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认定。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智能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等按评估价值的1.5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认定。
(4)知识产权类投入、企业研发投入以及靖江市人民政府、靖江市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参与投资部分等,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予认定。
3.奖励时序
(1)用地类项目
开工奖励20%,以缴纳土地款,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基础部分出正负零为准。
竣工奖励70%,以厂房封顶,设备完成调试为准。
投产奖励10%,以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为准。
用地类工业项目奖励时限为三年,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后续增资不再奖励。
(2)租用厂房类项目
设备进场奖励70%,以进场的设备购置总金额达到2亿元为准。
投产奖励30%,以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为准。
租用厂房类工业项目奖励时限为两年,从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缴纳房租之日起计算,后续增资不再奖励。
第四条 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1.奖励标准
对引荐外资产业类项目(含现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按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折算人民币(以外资到账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认定汇率计算,下同)进行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2.奖励认定
实际到账外资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认定为准。
3.奖励时序
采取“一年一结算”模式,且当年累计实际到账外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五条 服务业项目奖励办法
1.奖励标准及时序
服务业项目按年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进行奖励,奖励时限为两年:第一个自然年奖励金额相当于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1%,第二个自然年奖励金额相当于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净增部分的1%。两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2.奖励认定
市本级及以下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奖励产业发展部分。按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成立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荐人奖励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住建局、税务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及时对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荐人、奖励额度、兑现时点等进行研究认定。
第七条 引荐人应为提供投资项目信息,且将实际投资人邀请至靖江考察,并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引荐备案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引荐备案工作,项目接待单位和引荐人填写《项目引荐备案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接待单位和引荐人均可申报项目引荐备案,以项目接待单位备案为主,引荐人申请备案的,应与项目接待单位进行确认。备案时点,以投资方到靖江实地考察为准。
同一项目有多人引荐的,均应及时进行备案,认定小组根据引荐时间、来靖考察客商层级等,综合确定奖励方案。
第九条 奖金认定及发放
认定小组对项目开工竣工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审计、搬迁设备评估、实际到账外资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长办公会确定后,由市商务局向引荐人统一发放奖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所属地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委托招商
第十条 委托招商的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到账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特大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受委托招商的主体
受委托招商的主体必须具有产业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委托人应对项目有较大决定权,参与项目决策全过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受委托人。
第十二条 受委托招商主体认定
委托招商实行事前审批,由市长办公会确定其受委托招商资格,审核委托招商协议,明确我市签订主体。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到账外资的1.2‰,折算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同时实行委托招商与引荐人奖励。如有引荐人的项目,确需进行委托招商的,由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引荐人奖励按前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到账外资3亿美元(含)以上的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金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四套班子领导、专业招商干部不得作为引荐人,不适用此办法。
第十七条 奖励实行银行转账,不安排现金奖励。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引荐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八条 对新招引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内资工业项目、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外资项目、新招引年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服务业项目(含总部经济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奖励办法,但原则上,班子成员不得作为引荐人领取奖励。奖励办法和奖励情况,均应及时报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靖江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靖政办发〔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