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市政府印发靖江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30    来源:靖江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靖江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靖江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靖江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

  (一)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牵头,财政局等参与)

  (三)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降税规定。落实国务院进口关税税率调整政策;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税的核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企业、外贸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40%核定征收,其他行业按应税金额的80%核定征收;根据“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的政策精神,以及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外商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上述政策,待上级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出台后,依其规定执行。(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靖江海关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四)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出让地价。对列入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物联网、前沿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纺织、集成电路、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新型显示等省级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和省级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及高标准厂房用地、且用地集约达到国家和省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执行。科研研发类用地按照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20%确定出让起始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调低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根据新增工业用地的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实际,将出让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比例降为出让总价的2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调低出让土地履约保证金。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受让土地,将其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10%降为5%,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七)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灵活供应方式。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对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约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可不超过30年。对采取灵活供应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等参与)

  (八)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首次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经市土地出让联席会议认定,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后,允许土地竞得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原则同意按“容缺办理”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证书上载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如需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缴纳的出让金总额,抵押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通过司法程序追缴。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九)支持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鼓励大中型规上企业自建自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鼓励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允许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在不违背规划设计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土地按共有宗处理,建筑物以幢为单位计算分层专用建筑面积加共用分摊面积为发证建筑面积,其他配套设施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协商解决。(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十)适当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限额。待上级税务部门明确后依其规定执行。(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等参与)

  三、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十一)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对列入我市电机、模具、泵阀、压力容器等传统产业企业,自主开展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的,职工获证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列入紧缺型工种的,同样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其余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培训补贴。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二)实行高技能培训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强精准服务企业力度,对当年出资组织职工参加全市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相应等级给予培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三)落实企业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减人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四)落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对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五)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基地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及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的,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基地3-6个月补贴。落实各项惠企人才待遇,确保企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六)贯彻落实好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继续实施现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社保费的过渡性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人社局、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等参与)

  四、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十七)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2019年市场交易电量扩大至18亿千瓦时左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户,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供电公司等参与)

  五、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八)对普通收费公路,严格控制新设收费站,按省市规定撤除到期收费站。靖江收费站计划在收费许可到期(2019年9月30日)后停止收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九)在货源、车辆集散地加大宣传优惠政策,对持有“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在江苏省省内通行费优惠从9折提高到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确保每辆货车都能享受到通行费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项目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不重复检验检测、不重复收费,切实减轻货运经营者检测负担。实现普通货车异地检测,全面推行普通货车异地年审,避免车辆空驶,减少车辆运行成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一)改进融资支持机制。加快建立融资顾问制度,开展融资路演、增强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贴息、风险补偿、信用保证基金、政银合作产品等方式,加大投入力度,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推广靖江市银企e融服务平台,实现网络化、一站式、高效率的融资对接。(市金融办、人行靖江市支行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渠道。支持银行机构结合我市实际,自主研发符合我市制造业企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设立账款债权流转管理公司,搭建账款债权债务流转渠道。开发系列特色信贷产品,定向服务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融资需求。支持和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与核心制造业企业对接,发展供应链金融。(市金融办、人行靖江市支行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政府转贷基金服务覆盖面,由服务制造业企业向服务实体经济全行业拓展。推动银行机构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年审制”的贷款要求,缓解企业融资压力。推动银行机构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条件一次告知制、申转续贷手续限时办结制和信贷服务承诺制,进一步简化服务企业融资流程。推动各银行机构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制造业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确保存贷款到期日前办结续贷审批手续。(市金融办、人行靖江市支行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通过“母+子”模式,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领域,重点支持传统产业重大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以及重点行业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创投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引进有实力的股权投资公司,形成金融要素聚集、配套政策完善的创新格局。搭建股权投资服务平台,组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对接,提高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知识产权局等参与)

  (二十五)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整合市财政各类风险补偿资金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发挥国有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推动金桥担保公司增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市金融办、国资办牵头,市财政局、人行靖江市支行等参与)

  (二十六)清理银行不合理收费。对于能以利差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禁止收取小微企业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要求,减少制造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规范融资相关的担保(反担保)费、评估费、抵押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借款人负担。(市金融办、人行靖江市支行牵头,市物价局、国资办等参与)

  七、进一步降低创新成本

  (二十七)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正常经营,无欠税、违规经营或受法律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均可享受此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经信委等参与)

  (二十八)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应用。加大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加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的保费,在省以上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企业自负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九)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行“不见面”事项、“一次办”清单制,实现让企业“最多跑一次”。实行项目审批“容缺受理”,落实“承诺备案制”“容缺后补制”,确保普通企业从注册至能正常运营3个工作日完成、一般工业建设项目自备案至取得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完成。(市编委办、政务办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进一步降低收费水平。按国家要求重新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燃气价格,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公开水、电、气报装各项费用,允许有资质的公司承揽报装工程业务。严禁供水、供电、供气公司向用户违规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点火费等。全面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推行中介机构“评审入库、收费公开、服务评比、动态管理”,服务价格实行“定价摇号、最低价中选、均价比选”;对地震等区域评估、施工图审查、公示牌设置、EMS服务等中介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降低收费水平。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物价局、政务办牵头,市住建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九、建立健全降本减负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负责人担任总召集人,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办、商务局、科技知识产权局、人社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编委办、政务办、金融办、市政府督查室、人行靖江市支行、税务局、靖江海关、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降本减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强化督查,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降本减负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牵头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每季结束后10日之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制定或公布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相关政策可执行、可操作、可兑现。

  三是严格督促检查。市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各牵头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各责任部门是本领域降本减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宣传落实到位。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企业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将牵头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政策落实。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市区首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关于促进传统产业高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