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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靖江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5    来源:靖江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促进靖江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促进靖江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靖发〔2014〕3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断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切实增强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主要目标: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采用分期出资形式,首期基金规模1亿元。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推动组建一批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鼓励一批省内外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靖设立分支机构。到2018年末,力争全市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3家以上,管理的社会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在我市融资总额中的占比明显提高,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并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

  (一)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开办资金补贴

  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市发改委等部门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开办资金补贴。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和实际投资额逐年兑现。具体为公司注册登记后给予首期补贴,后期对我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30%(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超额累进递增计算追加补贴,具体为:

  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并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给予30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根据其对我市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8%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注册资本5-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按其在我市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注册资本10-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80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按其在我市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按其在我市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开办资金补贴。具体为首期资金到位后给予首期补贴,后期对我市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募集资金的30%(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差额累进计算追加补贴,具体为:

  募集资金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并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给予30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根据其对我市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募集资金10-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50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根据其对我市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5%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首期补贴,其后根据其对我市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15%给予追加补贴,追加补贴与首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财税扶持

  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财税政策。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政策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三)投资奖励及风险补偿

  1.创投机构为我市初创期企业直接投资两年以上(含两年),可按照投资总额的1%向市金融办提出投资奖励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创投机构为我市初创期企业投资两年以上(含两年),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退出后发生损失的,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按创投机构实际损失额的30%下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单个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其他

  1.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2.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四、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如下:

  1.开办资金补贴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引入股权投资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按1:1比例分担。股权投资行为涉及到多个乡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的,由各地按照实际到位股权投资额分摊。

  同一发起人设立并由同一管理方管理的多只基金可按在我市新注册基金的规模总和计算,但只能申报一次开办资金补贴。

  2.申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办公用房补贴、投资奖励及风险补偿,由企业向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资金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列支。

  3.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申请享受财政扶持和投资奖励及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

  (二)市发改委为我市股权投资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规范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三)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实施各项政策并落实工作措施。

  五、附则

  (一)上述奖励政策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在实施过程中的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对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本意见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间,如国家出台有关财税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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